https://www.zhihu.com/question/451369126/answer/2843842981
能不能开除一个人,背后有一长串逻辑。
我记得曾写过,但忘记写在哪里了,只能再写一遍。
首先,不管怎么说,从法定意义上讲,一个独立单位的独立一把手,是具备开除一个员工的权力的。
就拿事业单位来说。
一个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,假如不是参公单位的话,那么原则上,它的普通员工属于长期合同制。
也就是说,员工并没有什么特殊性,和单位不过也就是种聘用关系。
那么,从劳动的法律上讲,要开除应该也是可以的。
但是,事业单位、作为一类体制内单位的特殊性在于:
它的员工,虽然从劳动法上属于雇佣性质;但是,从“组织”这个角度看,它又属于“干部管理”的范畴。
员工,即是合同雇工,又属干部队伍,双重性质。
而从“干部队伍”这个维度出发,它的管理权限就未必只在单位本身了。
很简单的一个道理,当事业单位开展人员招录的时候,招录权限往往不在单位手里,甚至不在上级局手里,而是在当地人社或组织部门手里。
——既然招录就不是你招录而是我招录的,那么开除的时候,是不是至少得问问我的意见。亦或者说,解录的相关程序和资料,可还要我参与(盖章)呢?
所以,大家要知道,开除一个“员工”,法人事业单位足以;但开除一个“干部”,这就需要组织出面了。而当今,大家考上事业单位入职后,就已经自动成为了一名干部。
这一身份,自然就不可轻易动摇。
同理,假如这事业单位是参公的,那么这一权限就更为慎重。
不光牢牢地为地区组织部门所掌握,更是借助于《公务员法》,有了更为广泛共识性的说法。
那么,在“干部管理”这一逻辑下,围绕着“开除”这一话题,权限是怎样分配的呢?
我接着捋一捋。(不限事业或公务员,一块儿说)
实际上,最想开除你的,是你的直属当权领导。
比如说,你是一个科员,那么最想开除你的,就是科长。
如果你是某一个事业所的员工,那么最想开除你的,就是所长。
为什么呢?有两个原因:
第一,过高层级的领导,由于对你不熟,并不会产生要开除你的冲动。
就好像你是科员的场景下,局长一般不会想要开除你,因为他离你太远了。
向局长汇报工作的至少得是科长,所以,你工作的好与坏、你与科长关系的好与坏,都只是你和科长之间的事,其实和局长无关。
即使你很罪恶,也不直接影响局长,局长也犯不着冲着你来,这是由层级所客观决定的。
因此,提出开除你的直接动议的,只会是你的直属科长,而不太可能是跨级的局长。(除非你没来由的给局长扣过屎盆子)
第二,过低层级的领导,由于能量太小,又难以操作开除的动议。
比如,副科长、副所长、班组长、某某负责人等。
也许,他们是比科长更直属管理你的人,但他们的职务权力太低了,他们无权真正提出和操弄开除你的动议。
这也很好理解,真正的开除(不是打嘴炮的那种)是一件很严肃、很重大的事件。
非权力责任人不可担当。
中低层管理者、副职无权做出这样的决策,因此必须是强有力的科长或事业单位法人所长这样的角色才行。
以上逻辑告诉了我们,真正有意开除并付诸推动的人,他不可能是很大的领导、也不可能很小的领导,一定是处于中间层的当责领导。
正由于处于中间层,开除行动变得微妙起来。
假设所长决定要开除你,他必须先和分管副局长汇报,取得一致。
随后,这件事必须再汇报到局长和党委书记那里,这时不光是一致的问题,要动员主要领导下定决心。
上级局,才具备开除决策的真正权力。
有了主要领导的决心,开除的操作才可以进行下去。
然后,始作俑者所长要去告知、说服、强压当事人。
局组织部门则要协同事业单位做好相关登记、确认,涉及公务员的还要报经地区组织部门。
之所以,需要这么多人、这么多部门的协同,是因为被开除的人不会坐以待毙,这是身家性命的东西。
毕竟,你们动动嘴、办办手续,人家的重要工作就没了,这反弹一定是极大的。
而为了应对这样的反弹,需要形成的共识和决心还不止这些。
首先,对所长的发问是最多的。
比如说,是否到了必须开除这个员工的地步?
这个人是不是整个单位、甚至整个局系统最恶的那个人?
足以达到开除的恶劣事迹是什么?证据是什么?法理是什么?
除了所长以外,单位上上下下员工,明里暗里对这个员工的评价如何,是否都认为应当开除?
如果保证这不是所长的私权、个人的欲望、打击报复?
其次,局主要领导也面临问题。
作为一个局,开除一个员工的根本动机是什么?
在全局上下、组织系统中会造成怎样的影响?
这个员工会去哪里反映?会做出何种反弹?
本地的组织部门、自己的上级政府、同级和上级的纪检部门是不是一定认可和支持本局的开除操作?
外人会怎么看待我们?会不会人人自危?
所长也许是为了自己的私欲,那我又是为了什么?到时屋顶砸下来先砸到了我怎么办?
最后,组织部门也不仅仅是个橡皮图章。
开除员工,你们确定?
经得起推敲、经得起检查、程序证据完备?
确保公平公正公开,人心所向、民心所向?
员工自身你们搞得定?不会出现较大的风波和鱼死网破?
千问万问,汇聚成一个核心问题:
开除员工的始作俑者也许是所长,但需要替所长背书的,却是一众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。
这是一件权责不匹配的事。
所长要开除某人,必定是深恶痛绝于某人,已经到了不除之难以解心头之恨的地步。
但除所长以外的各级领导、各级部门,对某人却没有切肤之痛,甚至都不熟、不认识。
即使他们支持,也是看在所长的汇报、所长的面子、所长的推动上。
无论如何,这动力总是比所长本人要弱许多了。
而从结果来看,一旦开除真的成功,获益最大的无疑是所长。
不仅干掉了厌恶之人,还彻底震慑了本单位所有人。一个具备开除员工能力的所长,恐怕是一个近似于土皇帝般的领导。
所长牛逼、所长万岁。
但对上级领导和组织部门来说,颇有一种为他人做了嫁衣裳的感觉。
都是你们之间的矛盾,帮着你干成了,你风光了圆满了,我们却背负了巨大的压力和可能随之而来的风险。
这买卖总是不划算的。
这里头的规律是,越往上,越谨慎。对开除干部的意愿越小。
——怎么整人、怎么打压是你的事,可你开除员工,这事儿我就很难参与。
于是,整个逻辑又会层层逆向传导,回到一个最初而又最简单的问题:
足以说服所有领导的开除的理由是什么?
很多人喜欢提问,公职人员能不能开除,究竟做不做得到,领导鱼死网破硬来怎么办?
这些提问关系到人们如何面对领导,有没有终极的底气。
但经过以上分析,你就知道,回答这个问题,还是要回到根源上来。
开除并非某一个领导能够干成的事情,它的影响可以无限扩展到组织、政府、纪检,往上再往上。
毕竟,自打通过选拔考试进入体制,你的身份就是由国家给予背书的。
等到开除的时候,一众国家部门也得背书。
哪怕所长再厌恶你,其他人还是要看理由,这理由、要充分到足以形成共识、叫你滚蛋。
有人说,局长和所长可能是串通的,或者干脆就是同时严重的得罪了这两人,怎么办?
不要慌,还有当地组织部门,还有上级政府,还有同级和上级纪委,甚至还有信访、媒体,如果动粗的话,还会招来公安、司法。
总之,事情闹大了,被牵扯进来的势力就越多。
这些势力不全站在开除派这里,有些也不愿意被拉下水。
一切取决于理由。
所以,结合实际,我们会发现,大多数被开除的、还是刑事类案件。
刑事类案件最容易形成共识,所以才能使各级部门形成一致,才能变成开除的铁案。
作为比较,可以看看较大的公众类事件。
已知的是,耀武扬威有殴打嫌疑的编制人员未被开除,只是吃了处分。
通奸上了热搜的编制人员也未被开除,只是被免了职。
被开除的一般是编外人员,从这一点看要开除正式工有多难。
所以,现实中,要达到共识的开除并不容易,和领导的私人矛盾更是上不了台面。
迟到早退、抗命怠工这类问题,最多“走调岗、批评、不提拔”的路,距离处分都很远,更别提开除了。
于是,我们又可以倒推出事物的演进逻辑。
只要没有极其过硬的开除理由,开除就难以得到共识。
没有共识,上级政府、上级纪委、组织部门最终就会动摇,难以支持。
预料到权力部门动摇,局长和党委书记就会动摇。
预料到主要领导动摇,分管领导也会动摇。
这下,唯一坚决的就只剩下所长了。
但是没用。如果仅凭所长个人意志就可以开除员工的话,那么单位的员工恐怕早就被换过几轮了。
所以,从最开始,所长就需要拿着极其有力的理由去说服他的分管领导。
而分管领导则会诧异的看着所长:你确定真的要开除吗?这条路可不好走啊,要么再等等,先采取点其他措施?
总之,开除这个动议,一开始就不会发生,它根本走不进流程,往往只会停留在所长的嘴上、和他的意愿里。
他会不厌其烦的警告你,甚至语气激烈的威胁你,毕竟,警告不要钱,威胁也是零成本。
只有他是发动者,可他也无力进行下去。
归根结底,这是体制所设计的机制。
每一个员工,只要参与公共业务,他多多少少就会有权力。
一个单位,有几十个员工,权力就分散在几十个人的手中。
这种情况下,不容易产生大的腐败。
但如果,权力高度集中在一个领导的手中,对所有员工及其事务达到了如臂指使的程度,那腐败就更容易了。
只有分散而独立,才能制约集中和随心所欲。
只有每个员工的独立,才能形成制约的平衡。
一旦领导拥有了可以开除某个员工的权力,那么这个单位就会出现集体性的恐慌。
这个单位就事实上变成了领导个人的单位。
他的话变成了真正的一言九鼎,他让你干你就得干,他让你干什么你都得干。
虽然他不能决定你的进入,但他可以想办法让你滚蛋。
如果你还想要工作,你还想要收入的话,你就得彻底跪下,所有人都得跪下。
如果是这样的话,影响是深远的。我难以想象这会发展成怎样的局面。
但我知道,有的魔盒,你不能打开,哪怕损失一点效率,出现几个刺头,都比领导拥有绝对权力要好。
毕竟,员工再恶、也只代表个人,况且还有领导的制衡,损失不会太大。
但领导如果放飞,那就无可评说了,我们事业、我们的未来都要危险了。